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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新规严禁开发商捂盘 项目开工四年内必须竣工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1667次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10月18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17日《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执行。根据办法,今后5年内,深圳市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4年内竣工。

深圳新闻网10月19日讯(记者潘润华)10月18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17日《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执行。根据办法,今后5年内,深圳市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4年内竣工。

据了解,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管理办法》在综合以往工作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文中“建筑高度”采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关于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进行区分。“建筑面积”以5万、10万平方米作为建筑面积为界点,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

《管理办法》对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为避免规避闲置土地处置,不再延长开工期限,开工期超期满一年后将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此外,《管理办法》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5%”调整“每3个月1.5%”;对逾期满2年(含2年)的,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的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避免因政策修订而导致新的问题产生,该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新办法调整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也可按已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信息收集:深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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